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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为保障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健全建筑节能各项政策法规,强化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全过程监管,逐步建立产业支撑,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培育节能建筑的市场需求,努力实现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在“十二五”期间的大发展。
  (一)健全建筑节能管理体制,确保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有力
  1. 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在进一步加强市级管理机构力量的同时,加强各区(县)管理机构的建设,保障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使之与政府应承担的建筑节能职能、节能减排任务和宜居广州建设等目标相适应。
  2. 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对建筑功能、性质和类型的要求,合理确定主城区、副城市中心及郊区县的建筑节能工作考核目标,明确区(县级市)的管理权限及责任,加强对区(县)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帮扶,指导各区(县)制定合理的工作思路。各区(县)也要按照本《规划》和每年明确下达给各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目标,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切实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
  3.完善评价考核体系
  加强对区(县)完成建筑节能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并积极争取将建筑节能的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的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区(县)和部门实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效果较差的追究责任和行政问责,没有完成任务的区(县)在建设工作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4.建立部门联动的协调机制
  加大与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科技、质监、经贸、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通过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定期交流和研究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并落实建筑节能协调机制,努力形成部门联动的工作局面。
  (二)健全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确保建筑节能管理依法行政
  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建筑节能工作的新形势,及时制定节能配套措施和相关优惠政策,不断完善适宜广州特点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一是研究出台《广州市建筑节能条例》、《广州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推进太阳能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制度,建筑节能各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二是推动建立建筑节能激励机制,逐步完善对更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的经济激励措施,逐步形成主动节能的良好局面;三是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充分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走市场化的道路;四是推动建立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出台建筑能耗限额及超限额加价制度、节能考核体系等,加强建筑运行阶段的节能管理。
  (三)完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确保建筑节能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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