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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市金融办负责制定本市金融类国有资产布局优化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的方案。
  (二)市属金融类企业应按照本市金融类国有资产布局优化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的总体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编制战略规划,并明确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
  (三)市属金融类企业战略规划需报市金融办备案。对不符合本市金融类国有资产布局的,市金融办有权要求市属金融类企业调整。
  第九条 产权转让与评估
  (一)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出售超过规定数额或企业总股本一定比例,应报市金融办审核。
  (二)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售应当按规定进行审计、评估,除满足协议转让的条件并取得批准外,应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或出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与审计评估的相关手续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投融资与资产处置
  (一)市属金融类企业投融资和资产处置应符合本市金融类国有资产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市属金融类企业应严格遵循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和执行投融资计划,完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决策程序,防止盲目投资。市属金融类企业超过规定数额或范围的重大投融资项目应报市金融办审核。
  (三)市属国有独资金融类企业不实资产和不良资产的核销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报市金融办审核后办理。
  第十一条 改制重组
  (一)市属金融类企业改制重组要遵循市场化、开放性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产权交易等程序。
  (二)市属金融类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考虑职工利益。
  (三)市属金融类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应报市金融办审核后按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法人治理
  (一)市属金融类企业应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制衡有效、运转高效的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股东通过法定程序委派董事、监事,加强对董事、监事的管理,并根据企业的需要推荐独立董事。
  (二)市属金融类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营层要建立“选任、监督、奖惩”相统一的管理机制,逐步实施市场化配置和契约化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明确任期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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