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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金融办。
  第五条 监管原则
  (一)政府授权、单独监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授权,市金融办负责对市属金融类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分级分业、权责分明。市金融办按出资关系对市属金融类企业进行分级监管,并按企业业务类型进行专业化管理。坚持市金融办与监管企业、监管企业与其子企业之间权限清晰、责任分明。
  (三)统筹协调、稳步推进。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第六条 监管机构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对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三)承担监督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负责市属金融类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市属金融类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牵头组织市属金融类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市属金融类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市属金融类企业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市属金融类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参与拟定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市属金融类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经批准后组织执行。
  (七)协调中央、省和外地在蓉金融类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第七条 市属金融类企业职责
  (一)市属金融类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不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确保金融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市属金融类企业各国有股东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所委派股东代表的管理;在市属金融类企业的重大股权变更、重大战略重组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方面,应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维护国有资本的整体利益,推动市属金融类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八条 企业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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