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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对重要设施或资产的处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省级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省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后),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省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省财政厅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核实。
  (四)公开处置,省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省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第九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市、县(市、区)的,应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地方市、县(市、区)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省级事业单位的,经市、县(市、区)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省级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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