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资〔2009〕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