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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服务业综合改革的意见

  (二)按照发展产业集群、集聚高端功能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科学规划集聚区空间范围及四至边界,修编和完善集聚区产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及城市设计,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集聚区建设用地中除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外,其他用地主要为产业发展用地。集聚区在功能区范围内的,纳入功能区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内,凡涉及服务业产业用地的出让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事项的,应征求功能区建设领导机构或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在确定规划条件时,应将功能区建设领导机构或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产业审查意见纳入并联审批。国土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五、完善服务业要素保障体系
  贯彻落实服务业“优先发展、高端发展”战略,必须从要素配置上保障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坚持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聚、优质资源向高端产业倾斜。
  (一)建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加大市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大幅度并逐年扩大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基地建设,给予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政策性补贴,支持西部商贸中心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民生服务业发展、服务外包发展、服务业对外开放和外经贸事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基础工作建设等,形成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区(市)县应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
  (二)优化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应重点保障服务业重大产业化项目用地需求。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内新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商品市场等三类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供地,原则上应将不分割出售产权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出让方式,吸引知名产业投资商和运营商参与。
  (三)完善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产业用地供地机制。鼓励产业投资商和运营商参与旧城改造,原址土地整理完毕后用于服务业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可采取挂牌方式供地,挂牌起始价不低于土地整理成本或基准地价。旧城改造范围以外的新建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用地,也可采取挂牌方式供地,挂牌起始价不低于土地整理成本或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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