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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事业单位置换车辆报经财政厅批复后,需凭财政部门批复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证明复印件及单位销编申请说明到河北省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核编手续。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说明;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省级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车辆置换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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