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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省级事业单位拟无偿调拨车辆时,按《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车辆资产编制管理相关申报事项的通知》(冀财资〔2011〕27号)要求,需按照“一车一表”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一式五联),经河北省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再行办理资产调拨批复手续。

  第十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车辆调拨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省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六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省级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车辆捐赠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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