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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资〔2011〕298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省财政厅安排省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省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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