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通过舆情跟踪、社会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18.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将方案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并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19.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要探索决策实施部门评估、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决策机关要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20.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决策权限进行决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21.科学安排政府立法项目。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政府立法项目。围绕转方式、调结构,重点做好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自主创新、推进技术改造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和鲁南经济带等重点区域带动战略,加强区域性立法;围绕惠民生、促和谐,突出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城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建设服务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强化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项目。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起草、审查、修改,尽快出台。要按照“立、改、废”相统一的原则,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政府规章,及时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22.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坚持科学立法,使政府立法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反映人民群众意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坚持“开门立法”,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要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络、新闻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完善委托专家起草制度,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可委托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学者起草。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降低政府立法成本。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将评估报告作为修改、废止政府规章的主要依据。强化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
23.加强立法沟通协调力度。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回复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相关内容。对于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起草部门要主动进行沟通协商;部门经过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意见,报政府领导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