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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4、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说明;

  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

  1、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2、《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7、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2、《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5、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七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垂管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后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十条 垂管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一条 垂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垂管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垂管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五条 垂管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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