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垂管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垂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房屋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国家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车辆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的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垂管单位划转撤并时处置资产,以及向其他部门、向下级调拨资产的,应当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六条 垂管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1、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2、《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6、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
1、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2、《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4、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5、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
1、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2、《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国有资产置换:
1、置换申请文件;
2、《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