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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与垂管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垂管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系统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系统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汇总、资产评估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核或审批,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以及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七)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条 垂管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向上级单位负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垂管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垂管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有配备标准的资产,垂管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垂管单位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对垂管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垂管单位房屋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垂管单位土地的配置,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除房屋、土地外,垂管单位购置车辆和其他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垂管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逐级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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