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资〔2009〕16号)
省级各垂直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垂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垂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垂管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垂管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财政厅、省垂直管理系统的省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负责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