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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垂管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垂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房屋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国家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车辆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的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垂管单位划转撤并时处置资产,以及向其他部门、向下级调拨资产的,应当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七条 垂管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1、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6、车辆调拨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一式五联);

  7、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

  1、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4、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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