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垂管单位房屋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垂管单位土地的配置,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除房屋、土地外,垂管单位购置车辆和其他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垂管单位其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逐级汇总上报;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垂管单位上报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垂管单位资产状况和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进行核准;
(四)经省财政厅核准后,垂管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核准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垂管单位配置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以外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的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垂管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垂管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垂管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垂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 垂管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四条 垂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