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七)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条 垂管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向上级单位负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垂管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垂管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与购置相结合;
(六)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三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垂管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四) 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五) 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六) 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七) 其他应当配置资产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垂管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垂管单位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对垂管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