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资〔2011〕296号)
省级各垂直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垂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垂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垂管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垂管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垂管单位的资产、垂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