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
10.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委机关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对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定和完善审批流程,审批处室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进一步完善审批运行机制,创新审批方式,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积极推行阳光审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
11.积极推进简政放权。认真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有关事权改革精神,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职权,提高委务虚能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使,但未具体明确分级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职权,除需全省综合平衡和上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的外,原则上由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委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除需要委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由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使。相关业务处室对下放的行政管理职权,要加强对下级实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12.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强化依法办事意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和集体决定等制度。按照《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时研究制定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明确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提高执法水平。
13.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认真贯彻实施《广东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监察室会同法规处、人事处定期对处室和直属单位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