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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赣府厅发〔2011〕45号 2011年9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切实做好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自然保护区是江西自然资源最丰富、资源价值最突出、自然景观最优美、生态地位最重要的区域,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自然保护区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在战略资源储备、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态安全和弘扬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和支持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是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根本。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定期开展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评价,紧密结合各相关部门专业规划,统筹考虑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已建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要及时编制总体规划,依法划定功能分区和标桩立界,对范围和功能分区尚不明确的自然保护区要进行核查和确认。设立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已经存在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从严管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土地、水域等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划建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划建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生态地位特殊、动植物物种丰富、地域相对集中的区域面积、动植物种类、水文地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拟定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划建要突出“保护价值”,以原生的生态环境为主,尽可能避开人为干扰,避开保护价值不大、人口稠密、问题较多、不便管理的区域。
  四、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生态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对自然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作出分析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对未按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新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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