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创建森林城市事关每个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发挥市县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创建森林城市目标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共同开展创建工作。
(二)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状况,制定科学可行的森林城市创建总体规划,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分步组织实施。严格检查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三)坚持适地适树、生态与景观相结合。以植树造林为主,多栽树、栽大树、栽全冠树,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城市建成区多栽胸径15厘米以上的大树。树种选择以本地乡土树种为主,实行乔灌结合、常绿树与落叶树结合、生态效益与景观效果结合,注重生物多样性和景观丰富性。
(四)坚持突出重点、协调发展。以实施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为载体,重点加强城市出入口、主干公路和建成区其他地段造林绿化。加大对城市周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林相改造,大力建设城区和城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广泛开展营造青年林、结婚林、成长林、“三八”林等植树活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城市森林管护水平和创建成效。
三、检查验收和考核奖励
省级森林城市的检查验收由省绿化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规划报批。
申报创建省级森林城市的市、县政府须编制创建总体规划,并报省绿化委员会评审论证。总体规划通过评审论证后,市、县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创建申报。
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实行申报制。经自查并达到《江西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的(见附件1、2),设区市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县(市)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以县(市)政府名义向省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已获得“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的市、县可直接申报省级森林城市。
(三)考核验收。
接受申请后,由省绿化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具体考核验收办法由省绿化委员会另行制定)。对经考核验收达到创建标准的,由省绿化委员会报省政府审定。
(四)表彰奖励。
对达到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标准的市、县,由省政府授予“江西省森林城市”称号,并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对创建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市、县,推荐申报国家森林城市。
四、加强省级森林城市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