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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
  (三)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设备工具照片;
  (五)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经营者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填写《开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当提取开锁从业人员的指纹、掌纹等信息,并为从事开锁业务的从业人员发放统一印制注明其姓名、年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编号并贴有本人照片的《开锁服务上岗证》。《开锁服务上岗证》丢失或者从业人员情况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开锁业经营者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对开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管理业务培训,建立开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治安管理档案,建立开锁业电脑资源库和网络平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治安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锁业经营者可以依法建立开锁业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一条 开锁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和监督电话号码。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开锁的,可以拨打开锁应急服务热线,由开锁业电脑资源系统根据求助人需要就近随机确定一个开锁业经营者。

  第十三条 开锁业经营者接到开锁业电脑资源系统指令后,应当立即指派开锁从业人员提供开锁服务。开锁从业人员提供开锁服务应当向开锁求助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开锁派工通知单》,并佩带《开锁服务上岗证》。

  第十四条 开锁从业人员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开锁服务,开锁从业人员、求助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登记。

  第十五条 开锁从业人员为个人房门提供开锁服务,应当查验求助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保存。开锁时应当有邻居、社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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