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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哈尔滨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铎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锁业治安管理,加强对开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锁业,是指经营以专业人员对锁具(含汽车锁、保险柜锁、门锁以及其他闭锁在标的物上的锁)进行技术操作,解除闭锁在标的物上锁具的闭锁状态或者对锁具进行修理的经营服务等业务的行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锁业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机构承担开锁业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开锁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开锁经营活动。

  第六条 开锁业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开锁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与从事锁具开启规模相适应的开锁技术从业人员;
  (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利用修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办开锁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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