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1〕112号)
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
(三)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四)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A证)人员的子女,居住证至2012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且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2.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B证)留学人员的子女,居住证至2012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且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后具有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后具有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5.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
6.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8.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即国家和上海市的“千人计划”)在沪参加高考,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9.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考生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父母工作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的、且考生是在沪就读的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且考生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的报名事宜,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教委学〔2009〕77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