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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沪财库[2011]56号)


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

  一、招标方式

  上海市政府债券面向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或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3%、30%。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1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投标量大于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量小于或等于招标量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托管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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