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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完善殡葬管理服务体系。加快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制度。特别是在2012年底前将各试点市县城乡低保对象新增死亡人员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补贴范围,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积极引导社区、村委会成立红白理事会、殡葬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的服务和监督作用,引导和规范公民的丧葬活动。逐步形成以殡葬管理执法机构(或市县综合执法机构)为主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殡葬服务组织协调运转的殡葬管理服务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组织领导。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殡葬事业,按照国家殡葬改革政策规定,科学制定本地区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建立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乡镇、村(居)委会层层签订责任状,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由宣传、精神文明办、发展改革、旅游、农业、财政、卫生、公安、民政、民宗、国土、规划、交通、林业、工商、物价、城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县长担任组长。同时,将殡葬管理工作重心下移,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的日常监管职责,形成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协作,全社会广泛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管理格局。

  (二)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抓紧出台殡葬救助保障实施办法,对生前生活困难的人员,由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为农村五保对象及城乡低保对象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非火葬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三)规范殡葬市场的服务管理。政府兴办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服务,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需求,逐步形成以基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服务为补充的殡葬服务形式。殡葬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属开放价格的商品和服务,要保证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中低价位殡葬用品足量供应,不能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凡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到民政部门备案,在指定地点开展经营活动。严格殡葬用地标准,规范殡葬用品市场,严防炒买炒卖墓位、穴位和骨灰格位、搭售和强买强卖殡葬用品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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