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监管。

  1.严把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实行“一户一档”管理。要按先证后照的原则,严格按照流通环节食品许可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检查督促强制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质量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等制度。

  2.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监管。重点抓好食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户的专项整治和监管,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经销变质食品、无生产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及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监管。

  1.加强餐饮业日常监管。规范餐饮服务准入许可,依法取缔无合法经营资质的餐饮企业。

  2.加强餐饮食品原料采购环节的监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把好进货关口。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严禁经营的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五)加强食品进出口监管。

  严把食品进口关,坚决杜绝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进入我省。严把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关,确保我省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要求。

  (六)做好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办和移送工作。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迅速受理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从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

  1.豆芽生产、流通由工商部门监管。

  2.食品、小食(吃)摊贩监管。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小食(吃)摊贩,及学校周边商铺和流动摊贩由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管;城管部门负责对流动的、未经许可的食品摊贩的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