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11〕1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提高全省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
(一)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各负其责、食品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明确和细化各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责任,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措施,着力消除食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漏洞。
(二)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加大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明确其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保障措施,切实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和监管职能。
(三)建立多渠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其所需的正常工作经费。同时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食品安全事业,如建设第三方检验机构、建设美食或特色食品一条街,引导小餐饮、小商贩、小作坊等经营者集中经营,实行标准化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四)各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以市县为单位,在媒体上统一公布各食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健全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举报和投诉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做好移交和追踪,并负责向举报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