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开展排查工作时,要逐家单位填写《“清剿火患”普查登记表》(附件2,存档备查),建立健全工作档案。每月25日前统计当月检查情况、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附件3),报全市“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办公室,由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依法核查处理。
3.农村、社区专项整治。各地要逐一明确乡镇、村委会、街道办、社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据辖区行政村和社区的实有数量,组织公安派出所民警、村镇(社区)负责人成立检查组,逐个社区、逐个乡村排查小旅馆、餐馆、洗浴、商店、网吧、生产加工作坊,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全面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4.重点区域、场所专项整治。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要把主要警力放在梳理检查“盲区”、提高单位“四个能力”以及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上。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以及广大小场所、小单位为重点,逐个行业、逐家单位、逐个社区、逐个乡村,全面开展排查整治,确保工作成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月29日)。各地要对战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薄弱环节,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清剿火患”战役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全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剿火患”战役是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继续和深入,是稳定火灾形势的有效手段。各地要立即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指挥调度“清剿火患”战役,每天收集、每月通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情况,国庆、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要开展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各级政府主要领导,部门、行业、系统负责人要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二)明确分工,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关组织,制定排查计划,明确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措施和要求,抓好工作任务、责任的落实。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切实将各类火灾隐患整治到位,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部门间要相互及时通报、抄送处罚决定。
(三)强化督导,落实措施。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实行分片包干,市级包县级、县级包乡镇(街道),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全力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内部也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每周要带队督查检查,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每周要带队检查一定数量的单位场所,支队机关要组织警力下沉到一线开展排查整治。各地公安机关要明确警务督察、宣传、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等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工作任务,建立完善各警种间的消防工作制度,全警动员打好“清剿火患”战役。
(四)严格奖惩,激励工作。“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市政府将成立综合督察组,实地督察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台账建立等情况。对工作突出、效果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排查整治走过场,火灾多发、高发,或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地区、行业和社会单位,将对当地政府、所在行业系统的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约谈”,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区也要制定落实“清剿火患”战役的奖惩措施,推动各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市政府将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贴、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