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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信用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信用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实行我县林权抵押贷款信用证制度,逐步完善林农小额信贷,促进林农增收,根据《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丽委〔2008〕1号)、《关于转发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82号)、《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林权抵押贷款信用证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林权抵押贷款信用证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林权抵押贷款信用证制度是解决农村普遍存在的贷款抵押难问题和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的有效途径,是解决林农发展生产需要的最基本资金支持,是一种额度较小的金融信贷服务,其小额、分散、便捷的特点,方便农户借贷,能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因此,把实行林权抵押贷款信用证制度作为改善金融支农服务,实施农村信用工程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以推广,对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全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信用证发放工作
  (一)目标任务
  2009年1月底前在全县原信用乡镇、信用村建设基础上选择景南乡作为工作试点,3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4月底前在全县各乡镇(管理区)推开。2009年要全面推行林权抵押信用证贷款制度,结合信用村、信用乡(镇) 创建工作积极推进林农小额循环贷款,全县信用村数量要达到行政村总数的80%。
  (二)操作程序
  1、林农向银行(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或由银行(信用社)对评定对象进行普测。
  2、银行信贷人员、乡镇林业工作人员、村两委或村协贷员(联络员)等对农户进行调查(内容为林农基本情况、森林资源资产情况等),建立林农经济档案,提出初评意见。
  3、银行根据初评意见对林农进行信用评定,提出贷款授信意见。
  4、对评定的信用户经村委会签具意见后报当地乡(镇)政府备案。
  5、对评定的信用户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6、银行按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的贷款限额,到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后金融部门(信用联社)发放林权抵押信用贷款证(存折或惠林卡或卡折结合);一次授信,三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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