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制定的《景宁畲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家电下乡工作的部署,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财建〔2009〕15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丽水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扩大内需、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为目的,通过对我县农民购买家电给予适当补贴,以及完善流通网络、改善相关服务等,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组织机构
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翁伟荣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
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电话:5082014、12315;
三、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人员,在经县经贸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不超过2台(件)。今后,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台(件)数执行。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纳入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9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今后,国家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以及补贴产品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