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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通知
(浙林办科〔2011〕60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办法》的颁布施行,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凝聚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大力支持,承载着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热切期望。加强可食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法律赋予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建设“森林浙江”的必然要求,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深刻领会《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七十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初级可食林产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加强可食林产品生产源头、产地环境及农(兽)药、肥料等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管理,督查指导可食林产品生产者(企业、合作社、林农)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及生产经营档案,切实落实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各地要认真学习《办法》,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升监管水平,从源头上保障可食林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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