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兽药和饲料使用行为。加大养殖过程中兽药和饲料使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大力推进疫病专业化防治,鼓励使用优质、安全、高效的兽药。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广大养殖者科学用药水平。
4.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强畜产品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深入开展三聚氰胺和蜂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畜禽“瘦肉精”专项抽检,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水产部门负责)
1. 加强渔业投入品的监管。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加大以渔(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为重点的渔业投入品监管力度。扎实开展农资打假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经营剧毒、高毒、高残留渔(兽)药和假冒伪劣渔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2.加快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进程。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水产品。以养殖证发放、池塘改造和健康养殖场创建为抓手,积极创建标准化示范区,全面推进健康养殖。严格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深化水产苗种综合整治。强化水产品生产者诚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水产品质量和品牌。
3.规范渔(兽)药和饲料使用行为。加大养殖过程中渔(兽)药和饲料使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渔(兽)药休药期的规定。强化渔(兽)药安全使用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广大养殖者科学用药水平。建立健全渔业养殖生产用药记录,全面推广“五项制度、两项登记”。
4.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强水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在水产品主产地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抽查,不断加大水产苗种监测力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七)加大对私屠乱宰的综合整治(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县、乡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私屠乱宰的综合治理,支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和肉品加工集中区域的私屠滥宰行为。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严惩违法责任人员。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对出厂(场)猪肉产品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要依法对屠宰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查处,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