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国家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经贸环资〔2011〕716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有关节能服务公司: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2563号)要求,现就组织国家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具备的条件
1、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融资能力较强,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均需达500万元以上(含)。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新注册的尚未开展相应业务的公司可写公司计划开展相应业务情况);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8、已实施的具代表性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等(新注册的尚未开展相应业务的公司可不必提供);
9、企业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三、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附上封面和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提供所有EXCEL表格和WORD文档文件及《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的电子版光盘或U盘(不必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的扫描或影印文件),由节能服务公司于11月17日前直接报省经贸委环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