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政府出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一)项类别的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除桥梁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超概预算的前提下,可不再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的建筑规模及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初步设计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同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燃气等相关部门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道路、桥梁、园林、岩土、造价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
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属于民间资本、外资出资的房地产开发小区及大型房屋建筑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人防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属于民间资本、外资出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市政道路、城市管理、给排水、燃气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参与审查的部门及专家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专业确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1)
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依法提供相关行政批件:
1、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表)(需提供2份,其中1份提供评审会使用,1份存档,下同)。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4、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须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涉及消防(《
消防法》“第
十一条规定”)、水务、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内容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备案意见。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突破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的上述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提供。
(三)依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
2、法律规定属特殊设防类(甲类)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2份);
3、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2份);
4、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2份);
5、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设计说明书、概算书等)。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选用A3或A2图纸装订成册。(初步设计文件2份或以上,特殊工程项目另定)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根据不同专业、类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标准和要求,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并组织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形成有专家签名的专家组书面审查意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确认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正式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