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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府〔2011〕4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11〕1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关征地拆迁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利用征地拆迁抢种、抢养、抢建、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的通告》(厦府〔1994〕通003号);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01〕250号);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翔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批复》(厦府〔2004〕82号);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的意见》(厦府〔2004〕145号);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5〕316号);

  (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

  (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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