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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一)及时做好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落实责任人员,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上报”的原则对我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或者规定的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要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及时提出修订、废止的意见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清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时间安排如下:

  1、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予以配合。

  2、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予以配合。

  3、对市、区政府部门及其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市、区政府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4、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理。

  市政府规章和各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要在2011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并按规定程序统一向社会公布。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部门清理、法制审核、政府公布”的原则,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及时纠正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行为。市级行政机关应于2011年11月20日前完成行政强制主体(包括行政强制主体名称、种类、程序、执法依据等)清理工作。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将按照相关程序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区政府也应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工作。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的培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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