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后二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15%给予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
租用办公用房的价格如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
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金融机构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须承诺不转租。
(四)上述用地、购房、租房补贴,可择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对在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新设立或从厦门以外新迁入“两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以下购房或租房补贴:
(一)法人金融机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法人金融机构,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后二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5%给予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
第七条 对厦门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厦门市法人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厦门辖区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到异地设立直属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以下优惠:
(一)对在厦门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