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1〕4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经修订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厦门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在厦门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分别以下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2000万元。
(二)区域性分支机构:奖励100万元。
(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100万元。
(四)境外银行代表处: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对在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新设立或者从厦门以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分别以下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法人机构,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3000万元。
(二)区域性分支机构:奖励200万元。
(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150万元。
(四)境外银行代表处:奖励30万元。
第四条 对厦门市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在厦门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以下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