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厦门的企业或项目,在其全部退出时,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以下比例给予奖励:
(一)管理基金的规模在2-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20%;
(二)管理基金的规模在5-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30%;
(三)管理基金的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急需紧缺人才享受以下优惠:
(一)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符合厦门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创业扶持、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厦门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赴国(境)外培训纳入厦门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四)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本规定政策优惠的金额不超过企业在厦门纳税地方分成部分。
第五章 特定区域优惠
第二十条 在“两岸金融中心”(含“海西股权投资中心”,下同)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购房、租房补贴享受以下特别优惠:
(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10%(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分五年平均支付。
(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股权投资类企业须承诺不转租。
(五)上述购地、购房、租房补贴,可择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