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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市投资促进局核准或转报商务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核准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向市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本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股权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相关设施;

  (三)已按审慎经营原则设置企业组织架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内部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四)已与厦门辖区商业银行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有明确可行的货币资产托管计划;

  (五)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或托管人,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或托管责任;

  (六)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机构至少有三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3.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股权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还应提供审批机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三)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等文件,股东或合伙人名单;

  (四)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招募说明书、股东(合伙人)出资承诺和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验资报告或出资确认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以及其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证明材料;

  (六)备案所涉及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七)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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