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述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一次性缴清。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中,须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股东或合伙人须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并依法办理验资或出资确认手续。
第五条 申请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三)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基金”或者“××基金管理”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从事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经营范围。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运用本基金资产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受托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管理运作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冠以“××基金”或者“××基金管理”:
(一)以公司制、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出资不低人民币于3000万元,其余出资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一次性缴清。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