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2011〕4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企业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为股权投资类企业: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其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以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货币,下同),首期出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余出资需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