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实收资本变更期限。企业未按法定期限办理到资登记,经审计所有者权益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允许其在一年之内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三、破解高管和高级人才投资创业瓶颈
进一步放宽外企投资人资格限制。支持境内中国公民与境外自然人或企业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单独申请设立从事“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投资管理”业务的企业。
进一步放宽高层次人才创业限制。允许持有我国有效护照的留学生等出国出境人员申请成为内资企业的投资者或经营者。企业聘用境外人士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提交企业登记申请时免予提交《外国人劳动就业证》等就业证明。
疏通股权激励登记渠道。企业高管、技术骨干获得的股权奖励,允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涉及国有、集体股权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培育新型经营业态
支持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经国务院、省、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物权、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可依照核准的业务范围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支持新兴行业股权信托。受投资人委托代为持股的信托公司提交经过公证的股权信托合同,可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发展电子商务平台。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前置许可外,设立从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企业可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五、扶持战略性产业做大做强
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登记限制。除主营项目及前置许可项目外,企业可申请以概括性用语“未涉及前置许可的其他经营项目”作为兼营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后须经后置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应在办理相关审批许可后方可经营。
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核准限制。企业申请与其他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其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不同的,可以视为不同行业企业名称予以核准。
发展生产要素领域经纪服务业。鼓励设立文化、体育、产权、技术、人力资源、农产品等行业经纪机构,允许其经营范围核定为“**行业的居间、行纪、代理”,发挥经纪服务业促进生产要素流动的功能作用。
六、拓展楼宇及总部经济集聚平台
扶持发展楼宇经济。支持辖区政府利用经批准有商业用途的楼宇招商引资,拓展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楼宇经济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