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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1〕2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我市“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实现厦门科学发展新跨越的目标要求,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重组改制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允许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和办理集团登记证。因合并分立导致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可在合并分立登记后办理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合并分立,可以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作为新设或存续企业的实收资本。

  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经营性事业单位住所(业务场所)、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可根据事业单位登记证记载的内容办理改制设立登记。整体改制为国有公司的,经财政部门或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允许以原单位国有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其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支持内外资企业类型互转。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互转,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方式、币种没有发生变化的,免予提交验资报告。境外人士以境内非外汇资产投资设立内资企业,要求恢复外籍人士股东身份并继续在内资企业持股的,准予备案。

  二、放宽企业出资融资限制

  大学生创业零首付注册。高校毕业生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半年内缴付首期出资的,可在“零首付”情况下申办有效期为半年的营业执照。在校大学生从事上门家教服务申请登记的,可直接办理企业登记。

  允许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因原材料、设备、货品等动产交易产生的债权、经人民法院批准列入重整计划的债权,经评估验资后,可转为债权人对债务责任承担公司的股权出资。

  试点新型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开展域名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新型知识产权出资登记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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