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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统计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统计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普法办,省级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新《统计法》)已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切实做好新《统计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全省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任务。各级统计局、普法办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新《统计法》普法宣传教育相关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新《统计法》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各级党政机关正确判断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和正确引导社会公众消费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对于坚决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快修改完善统计法工作的进度。为了进一步完善统计立法,促进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1983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现行《统计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其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形成新《统计法》。新《统计法》围绕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这一主线,从防止行政干预、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尤其是进一步明确了对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政的职责,加大了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统计工作的责任追究力度。新《统计法》的公布施行,体现了党和政府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维护政府统计在国际、国内的公信力,推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和统计服务于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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