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 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2. 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 省属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4. 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益;
5. 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二)征收标准
1. 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以母公司合并报表中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基数,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征收;
2. 省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按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征收;
3. 省属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4. 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全额上缴;
5. 其他应上缴的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时间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在次年8月底前征收入库。
六、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减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内的微利企业,可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减免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可予以减免。对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的企业,由企业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以减免。
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使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依据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统筹安排,主要包括:
1. 资本性支出;
2. 改革成本支出;
3. 监管、审计支出;
4. 其他支出。
八、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和监督
(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有关机构和部门组织上缴。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企业,应按规定将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直接上缴至省级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使用,根据省人大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