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34号 2011年9月19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案
一、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
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省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机构是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审核、汇总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三)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企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使用资金;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
三、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当年年底前对本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做出预测,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以收定支”原则,支出按照当年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布置所监管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四)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
(五)省级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批复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再批复至所监管企业。
四、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和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