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禁借资源整合等名义建设办公楼和楼堂馆所项目,严禁借建业务用房之机,搭车建办公用房,严禁以“学院”等名义兴办各类培训机构、建设楼堂馆所。
三、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办发〔2007〕11号和陕办发〔2007〕1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直厅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市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县级党政机关直属部门(包括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部门或县级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2现有办公场所处于城市中心区域,与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市场化运作方法置换搬迁;建设年代较早,受当时条件限制,标准较低、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干打垒”用房等,可适当改扩建。
3各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在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办公楼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并按要求抄送同级纪检部门备案。
四、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1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要体现庄重、朴素、实用、经济、安全、量力而行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招标投标和建设标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规模和装修档次要严格控制在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文)规定的范围之内。省级外部装修为中级,市、县级为普通装修。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砖混结构不超过35%,框架结构不超过25%。
3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要继续执行国家标准(省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即使出现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价格变动或政策性调整等变化,工程造价仍然必须控制在当地当年建筑造价平均水平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