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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调整网吧行政许可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
  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拟在上海市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弄____号___楼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我单位已知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相关规定,承诺该经营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不在居民住宅楼(院)内,且经营场所是完整一间,层高2.7米以上(装修后的净高度)。如果营业场所存在不符合以上承诺内容的情况发生,我单位愿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单位名称(加盖法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初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申请变更项目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新单位名称

 

新经营地址

 

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接受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该场地符合下列初步条件:

网吧经营场地是完整一间;层高( )米;不在居民住宅区内;所处建筑物第( )层;周围200米内没有中、小学校。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该场地符合下列初步条件:

网吧经营场地是完整一间;层高( )米;不在居民住宅区内;所处建筑物第( )层;周围200米内没有中、小学校。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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